海南:按新税额缴一季度土地使用税最晚到可9月底
日期:2008-06-1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60号 )对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鉴于新税额标准出台较晚,调整幅度较大,纳税人集中缴纳负担较重等原因,对纳税人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度、2008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纳税人(不含外资企业)缴纳2007年度税款问题
1、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足额缴纳了2007年税款,按新税额标准计算2007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于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补缴完毕的,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补缴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2、纳税人按原税额标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2007年税款的,在所在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之日(含)前,税务机关按原税额标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所在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之日后,按照新税额标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外资企业缴纳2007年度税款问题
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外资企业按新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应纳税款,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缴纳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纳税人缴纳2008年一季度税款问题
2008年9月30日(含)前,纳税人按新税额标准缴纳2008年一季度应纳税款,不视为逾期纳税; 2008年9月30日后缴纳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另外,《通知》明确在各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后,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新的税额标准,正常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