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捐款很少考虑抵扣个税 慈善捐款凭票据可享受税收优惠
日期:2008-06-10
四川地震后,大家主动向地震灾区伸出援手,各类的慈善捐赠到现在仍在继续。但捐款可以抵扣个税,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捐款可以抵扣个税?我不知道啊。不过,捐款是为了表达对灾区的一份心意,谁还会计较个税呢?”在晋江某服装企业工作的杨女士,得知捐款可以抵扣个税但必须有专用慈善票据的消息后表示,自己已通过多种渠道捐款,比如说单位募捐、社区募捐、慈善活动等,都没有索要什么票据。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个人和企业捐赠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可税前扣除
地震发生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该通知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明确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捐赠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例:
某企业以货币资金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300万元,假如2008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最高额度是360万元(3000万元×12%),于是捐赠的3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700万(3000万-300万)。但如果捐赠超过360万元,超过部分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以实物进行捐赠,应折合为人民币价值计算扣除。比如说,某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矿泉水100吨,这些矿泉水有可能是通过市场购买的,也可能是本企业生产的。对市场购买的则按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计算扣除,如果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出厂价格确定捐赠额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对将本企业产品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否视同销售还没有具体规定。
个人捐赠:
可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在向四川灾区捐赠的群体中,除企业外,还有大量的个人。根据规定,个人向灾区捐赠,可以按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008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55号 文件,对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但是,如果个人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则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此前财税[2008]62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国务院下发的《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例:
杨小姐5月份的工资收入为3000元,按新的个税起征点,她的应纳税额为1000元。正常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5元(1000元×10%%-25元)。如果杨小姐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捐款400元,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的可以将捐赠额在计算个人所得时据实扣除,所以她可以申请税前全额扣除。扣除之后,应纳税额为600元。需缴纳个税35元(600元×10%%-25元)。
对个体工商业户将“生产经营所得”用于捐赠,同样可以据实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年度计算的,捐赠额可在年度内扣除。
如果个人有两个以上应税项目所得,只能在其中一项中扣除。实例:
王先生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10万元,本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万元,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A、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160000(元)
允许扣除捐赠额后所得额:160000-100000=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40%-7000=17000(元)
B、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5000-2000)×15%%-125=32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7325元。
选择捐赠途径:
注意索取捐赠凭证
税务部门提醒捐赠者在向灾区捐赠时要找准受赠机构,同时保留好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纳税人向灾区捐赠时,一要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施;二要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个人在本单位捐赠,由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捐赠凭据,扣缴单位以此计算据实扣除。
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税务机关凭捐赠凭据准予扣除。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链接:
以下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