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款可在当月应纳个税中扣除
日期:2008-06-06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缴纳个税可以税前据实扣除,党员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也可以一定比例扣除等。
针对市民对实物捐赠的税收优惠问题,5月28日,省地税局依据相关法规出台了《货物、财产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处理操作指引》,向纳税人和社会告知,指引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相关业务处理。
除此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捐赠后,一般应在捐赠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但对未能及时从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省地税局明确,可允许纳税人在捐赠的次月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