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及减免税权限确定
日期:2008-06-05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转让二手房的税收征管工作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83号 )对单位转让二手房的征管权限,征管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废止并以本通知为准。
征管权限
(一)转让市内四区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税务登记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二手房的买受方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转让市内四区以外的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转让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的,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二手房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转让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上述(一)、(二)条中的二手房均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减、免、缓、退税的办理权限
二手房转让方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减、免、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减、免,由买受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契税、印花税的减、免:
1、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
2、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3、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征管流程
文件规定,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房产,下同),转让方、买受方应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指定的科(所)申请办理涉税事项。
转让方、买受方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五项资料
(1)《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方和买受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买受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应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