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6户粮食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税
日期:2008-06-05
即日起,新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将可对自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用于出租的,不予免征。
6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地方税处了解到,新疆有206户国有及国有控股粮企,可以享受以上免税政策,其中首府有6户,分别是:新粮集团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粮食储运公司、新粮集团北站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粮食储备库、乌鲁木齐市军粮采购供应中心、乌鲁木齐县收储公司。
“实际上,此项规定从去年1月1日起就已经出台。”3日,自治区地税局地方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该规定的细化工作非常繁杂,因此,直至近期,相关部门才最终出台执行细则。据了解,该项免税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免税政策,是应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制订,旨在维护国有粮企在粮食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同时维持粮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