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灾区捐款可抵税
日期:2008-06-04
汶川发生地震后,西藏各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了解到,企业与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款捐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和比例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享受上述政策。税务部门提醒市民,捐款时应索要并保存好捐款凭证,以便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公益捐赠 可按比例抵扣个税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个人在公益捐赠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比例的限制。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我们不妨举例说明:拉萨的王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月收入为薪金4500元,扣除限额按3800元计算,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800 =700(元);如果他向灾区捐款100元,那么这100元要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为600元。然后王先生再根据相应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新规定 “特殊党费”也能抵税
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在这次“爱的奉献”中,虽然大部分捐赠者捐助的款项不多,但用好税收政策,哪怕每次只能为捐赠者减免为数不多的税款,捐赠者都能从中感受到国家支持公益事业的力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5月30日出台的最新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纳税人是以转账、电汇等方式进行捐赠,没有能够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此外,在开具收据时,捐赠人需要注意让接受捐赠单位注明捐赠人姓名;多人一起捐赠时最好每人一张收据,至少也应该以“某某等人”的名义附上清单,要求接受机构在清单盖章;不可以用单位名称代替,否则无法抵扣个税纳税基数。
抵税程序 由捐赠和缴税方式而定
由于不同人的捐赠方式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同,他们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流程也有所不同。
如果纳税人是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进行捐赠,则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务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如果纳税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捐赠,又采取扣缴方式纳税,则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如果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则由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