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 6月1日起由地税征收
日期:2008-06-03
重庆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通知》(渝府发[2008]47号 )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明确。《通知》规定,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万盛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6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从2008年6月1日起,该市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征收。保留各级财政下属的原农税机构编制和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职能的调整和人员安置工作。土地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将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