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月1日启用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日期:2008-06-03
针对“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V1.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1.0”)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传输数据项的要求,税务总局开发了“电子数据传输出口退税子系统V2.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2.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豫国税函[2008]223号 )称,传输系统V2.0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三部分从2008年6月1日启用。
自2008年6月1日起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部分的数据需在传输系统V2.0中上报,传输系统V1.0的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部分数据上报停止使用。同时,自6月1日起,扩大传输数据项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将通过传输系统V2.0下发,传输系统V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停止使用。
据介绍,因6月1日之前通过传输系统V1.0上报的数据,仍需通过传输系统V1.0下发,传输系统V1.0和传输系统V2.0需并行一段时间。并行期间,各地传输系统V1.0只进行代理出口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数据接收和导出的操作,代理出口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的上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下发则通过传输系统V2.0进行。
并行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自7月1日起,传输系统V1.0完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