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捐赠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日期:2008-06-02

为落实好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援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浙地税函[2008]252号 )对公益性捐赠政策进行了细化。
捐赠可索取捐赠专用票据
文件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据了解,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暂包括:
(一)由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发文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二)省、市、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
注意捐赠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捐赠,按以下办法申报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办法,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理。
(2)对由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员工捐赠并转赠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在单位代扣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员工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员工捐赠清单由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3)对个人直接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捐赠的,雇佣单位在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4)单位在代扣非本单位员工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