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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地税加强联合办证后的税务登记日常管理 日期:2008-05-30
为加强联合办证后的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近日福建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和税务登记注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该文规定:一、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及报验进行明确,即按照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应纳流转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相应的国(地)税机关为《外管证》的开具机关,承担报验登记的经营地国(地)税机关将纳税人的报验信息反馈给当地的国(地)税机关及开出地的国(地)税机关,建立纳税人外出经营信息的传递共享机制。二、对联合办证后税务登记的登记程序和证件收缴办法进行明确,即对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由国税先注销,地税后注销;其它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先受理注销申请的国(地)税机关;先受理的国(地)税务机关负责收缴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并开具《税务登记证件收缴证明单》,后受理注销申请的国(地)税机关凭此单不再向纳税人收缴税务登记证件。此项举措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利于规范程序,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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