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从事副产品流通等龙头企业将获专项资金扶持
日期:2008-05-29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联合印发《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8]89号 )。据了解,从2008年开始,该省财政将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该《暂行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快该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一体的商品流通网络。
专项资金使用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文件规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全省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以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商品流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该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导向。
副产品流通企业等龙头企业将获扶持
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工商部门注册,依法经营、纳税,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和“千镇连锁超市”工程龙头企业。
三领域企业将获专项资金支持
(一)推进农村商品流通现代化。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龙头企业在农村开设连锁超市,加强配送中心建设和信息化改造,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健全完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促进农村消费安全。
(二)促进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支持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市场物流配送、冷链系统、检测中心、信息平台、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结算管理中心等项目建设。
(三)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改善仓储物流设施,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实行省内跨区域经营。
贴息和补助支持方式相结合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改造以及物流配送、冷藏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对农产品批发交易检测中心、信息平台、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结算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和“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符合条件企业申请须持五类资料
文件明确,符合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应对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作出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总额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