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向震区捐款全额抵扣个税 不再设置上限
日期:2008-05-29
记者日前从市地税相关部门获悉,武汉已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可充抵个税,且不再设置只能充抵“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上限。
此前有媒体报道,个人捐款可抵扣个税的上限是应纳税所得额30%。对此,市地税局12366热线人员认为,这显然误读了国税总局的最新规定。
市地税局法规部门指出,本市个人向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依据捐赠凭证,捐款金额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比如,李先生月收入5000元,按照现在的个税起征点2000元,李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2000元=3000元。如果李先生捐款500元,那么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500元=2500元。如果捐款超过3000元,那么他这个月工资就全部免税。
地震前我国的有关税法规定,个人捐款抵扣个税上限不能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假如李先生捐款超过3000×30%=900元,多出部分不能再抵扣个税。
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士介绍,市民个人每次捐款,无论大小,只能从当月工资中扣抵。如果捐款额高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高出部分不能积累到的下一个月发工资时抵扣。如果多次捐款,则视发票开具的时间,不在同一个月可以按月多次抵扣。
税务人士提醒,市民一定要记得索要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记者走访发现,武汉很多市民都是由工作单位统一收取捐款,这种形式一般都没有向个人开具发票。对这一现象,市地税局负责人解释,工作单位财务人员或捐款经手人员,应从受捐团体或部门开具统一发票,再按照员工捐款多少,逐个扣除。
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国税总局明确规定,依旧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