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票设“刮刮奖”单张中奖不超过800元免个税
日期:2008-05-20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169号 )于日前下发。该办法将自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深圳市 发票有奖将仅设发票即开即奖,即开即奖又称刮刮奖。有奖发票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票面金额为1元以及5元的发票暂不参加发票有奖。
据介绍,奖金总额为每年5000万元,奖金等级为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800元、3000元共七等,根据全年发票用量,按照一定的中奖比例随机设奖。
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由市地税局委托经营者代垫兑付奖金,对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的(含100元),由市地税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委托银行兑付发票奖金(以下简称代兑银行)。
消费者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经营者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单张发票中奖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兑银行营业网点兑奖。持有中奖发票的自然人即为中奖人。中奖人应当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具有以下七种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或作废发票;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或盖章单位名称与消费场所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票面中奖信息经过涂改的;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分离的;
(五)票面严重损毁,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以单位名义兑奖的;
(七)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依法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委托银行在支付奖金的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