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
日期:2008-05-2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日发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契税方面,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