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须持合法凭证
日期:2008-05-19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已下发各单位。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精神,以及出口退税软件的支持情况和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厦门国税日前发文(厦国税函[2008]17号 )对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的小规模生产企业。”文件首先明确。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先申请CTAIS2.0免税认定
《通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先向主管征税部门申请CTAIS2.0免税认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提交管理员审核,再到申报窗口或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在当月15日之前提供征税部门签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其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未取得合法进货凭证的将不得予以免税
根据《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在办理小规模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要核实企业是否取得合法的进货凭证,对于未取得合法进货凭证的,将不得予以免税,并应按规定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工作,外贸出口企业由直属分局负责,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区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