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调整铅锌、铜、钨矿石等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日期:2008-0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通知》(辽财税[2008]134号 )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该省铅锌矿石、铜矿石、岩金矿古和钨矿石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
二、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
三、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四、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9元。
《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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