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07、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
日期:2008-05-14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广州市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于5月15日按土地等级分六级征收,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
据市地税局介绍,《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 )制定,主要对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及征收范围三部分进行了调整:
一是重新划定土地等级及其范围。新《征收标准》将旧标准中各级次土地采用“以具体路段划分为主,以区域划分为辅”改为“以区域整片划分为主,以具体路段划分为辅”,并将原来七个土地等级调整为六个等级,按经济繁荣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基准地价等因素重新划分了土地等级的范围。
二是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按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大城市1.5元至30元”的幅度,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 )中“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按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提高2倍”的要求,相应调整广州市现行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即调整为一级土地27元、二级土地18元、三级土地10元、四级土地6元、五级土地4元、六级土地3元。
三是将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的征税标准纳入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范围。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纳税人须到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规定,广州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须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纳税人的土地经纳税申报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在二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申报。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七类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