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非税收管理条例 擅设项目需退还款项
日期:2008-05-08
5月5日起,甘肃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其网站发布《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该《条例(送审稿)》规定,有关单位不能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否则,所收取的款项应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条例(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执收单位不得开设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等10种行为,将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