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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五月份须申报缴纳七项税 日期:2008-05-08
湖南地税:五月份须申报缴纳七项税费
地税 |
5月 |
1-12日 |
1-12日 |
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又逢周末,再顺延一天,征期到12日 |
1-13日 |
1-13日 |
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天,征期到13日 |
1-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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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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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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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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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31日 |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一、内外资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截止期限统一为2008年5月31日 国税函[2008]85号 规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内、外资企业的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截止期限统一为2008年5月31日。 5月底是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请还没有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企业在5月底前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统一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即内资、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 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文件规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内资企业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的规定,即对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的;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 )等文件的规定,即对取得的预收款,一般是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
企业08年预缴应注意事项:
1、《国税函[2008]299号 》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也得到了统一。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基数的改变,意味着同样的预售收入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2007年度相比要多,这将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资金负担。尤其是在当前宏观调控趋紧、银根紧缩的特殊时期,作为有关企业的决策者要对此引起重视,及早做好资金预算安排。
2、预计利润率的标准
《国税函[2008]299号 》文件只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分别规定了预计利润率的最低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台的配套文件,做好相应准备。
3、文件开始执行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内资企业:该文件出台时间为2008年4月11日,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各地配套文件的出台估计尚需时日。在该文件出台之前,部分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按原来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提醒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第二季度纳税申报时一并调整。建议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主管税务局的规定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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