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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开展07年度福利企业年审 安置残疾人需够十人 日期:2008-05-07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甬国税发[2008]24号 )要求将对经宁波市民政局资格认定,领取宁波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2007年底前已取得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通知》共提出了十项年审标准,如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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