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地税出台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日期:2008-04-29
日前,太原市地税局发出加强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出台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果商家以打折、馈赠礼品、抹零、送代金券等手段,变相拒开发票,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标准规定,商家使用假发票的,将被处以10000元罚款。商家拒开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借用发票;开具已使用或作废发票;以打折、馈赠礼品、抹零、送代金券等手段,变相拒开发票的,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而发票未付给消费者前,商家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戳记不清;丢失发票或发票领购簿;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等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发票所列项目未填写齐全的,每次每份处50元罚款。
记者还了解到,在发票违法案件中,如果发现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使用假发票,从下一月起,税务机关将调高其定额。对查处的发票违法案件,税务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另外,如果纳税人丢失发票,除按规定程序向基层税务机关报告外,还应在太原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备案,票证管理所将不定期公布发票丢失和作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