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补充申报纳税评估系统相关数据和填报要求
日期:2008-04-28
纳税评估系统即将山东省推广应用,该系统将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了30种评估分析方法,37种评估分析模板。为了保证系统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分析评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山东国税局日前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申报纳税评估系统有关数据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122号 )。《通知》明确了需要纳税人填报补充申报所需数据。
补充申报的范围
补充申报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填报,如果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消费税纳税人则都应填报。
补充申报数据所属期和申报时间
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将税款所属期的补充数据填入补充申报表,并随正常申报表在征期内一同申报,2008年4月份的补充申报表应于5月份征期内申报。
补充申报数据采集
补充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端采集工具软件,实现电子数据采集,也可填写纸质补充申报表,由税务人员手工录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