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征收个税
日期:2008-04-25
21日上午,大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作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房屋租赁”问题和广大市民进行了在线交流,就个人出租房屋都需要缴纳哪些税等问题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在交流中,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就网友问到的不缴税有什么处罚措施,有关负责人回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