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明确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
日期:2008-04-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30号 )对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不够具体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适用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抵免。
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营业税税目相应的税率。
根据《关于深化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26号 )的精神,上海市纳税人直接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的可比照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