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及外籍公民参考CPA考试 报考条件确定
日期:2008-04-24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财会[2008]4号 ),财政部发布的财协字[1999]12号 文件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以上人员考试科目也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另外, 报考人员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