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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税局出台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 日期:2008-04-22
一是调整平均预征率。从2008年5月1日起,全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2%-3%、非住宅及别墅4-5%;推行单项预征率,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低于平均预征率。二是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对2006年1月1日前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的项目,按照税款所属时期适用的预征率核定;对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的,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从2008年7月1日起,按销售额的5%或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单项预征率核定。三是对逾期不办理清算、不进行清算申报、税务机关通知办理清算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情况,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对账务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五是规定中介机构在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过程中,除对销售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鉴证外,还应就销售非住宅部分进行清算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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