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标准出台
日期:2008-04-18
日前,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进行了相应调整,成都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6-30元/平方米。而省地税局此前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四川原来的标准是0.2-10元/平方米。
最高一级新增二十条街道
据介绍,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范围由市政府确定适用税额。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具体划分为5个等级,一等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适用范围包括:春熙路东段、春熙路南段、春熙路北段、上东大街、东大街、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房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以下20条街道为新增街道)人民南路一段、人民东路、东御街、西御街、梨花街、滨江东路、滨江西路、上南大街、下南大街、琴台路、永陵路、抚琴西路、人民北路一段、玉双路、猛追湾街、新华北路、领事馆路、桐梓林路、丝管街、武侯祠大街。二等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适用范围为一、二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三等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适用范围为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四等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适用范围为南部附中心站南组团区域。五等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的其他地区。
非中心城区最高18元/平方米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幅度税额标准,其适用税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市政府规定幅度税额标准为: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新标准执行时间从去年开始
据介绍,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新的税额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也就是说,占用或使用土地的纳税人应按新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2007年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已按旧的税额标准缴纳的税款可扣除)。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即当年5月一次、11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