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心城区6-30元/平方米
日期:2008-04-18
——就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专访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
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制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四川省办法”)。根据“条例”和“四川省办法”,成都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此,我们专访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
近年来,为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尤其是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额偏低,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的积极性。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现状如何?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虽然年年有所增长,但收入规模总体不大,属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小税种。2006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76.9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47%。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年也只占全省税收收入的1.55%,收入为64,53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规模小而作用却不可小视,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因此在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的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每平方米年税额的提高,征收范围的扩大,征管工作的加强,今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收入将会大幅度提高,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控作用会进一步增强。
问: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成都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依据是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确定的。
问:我市调整后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范围由市政府确定适用税额。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具体化分为5个等级。
一等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适用范围为市区正列举的街道。包括:春熙路东段、春熙路南段、春熙路北段、上东大街、东大街、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坊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以下20条街道为新增街道)人民南路一段、人民东路、东御街、西御街、梨花街、滨江东路、滨江西路、上南大街、下南大街、琴台路、永陵路、抚琴西路、人民北路一段、玉双路、猛追湾街、新华北路、领事馆路、桐梓林路、丝管街、武侯祠大街。
二等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适用范围为一、二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三等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适用范围为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四等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适用范围为南部副中心站南组团区域。
五等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的其它地区。
(二)除中心城区的其它区(市)县的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幅度税额标准。其适用税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市政府规定幅度税额标准为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那些减免税规定?
答:按照《条例》规定,以下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问:个人住房纳税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条例的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此规定,个人使用土地(包含住房用地)是应该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
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原国家税务局授权省级税务局对居民住房用地的征免税加以确定。《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8)537号)中对此作了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对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新的税额标准的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新的税额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也就是说占用或使用土地的纳税人应按新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2007年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已按旧的税额标准缴纳的税款可扣除)。
问:纳税人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即当年五月一次、十一月一次。
问:纳税人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如何纳税?
答: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规定。但加成征收税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否纳税?
答:根据有关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