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国上海网站昨天刊登了相关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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