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强险 代征车船税
日期:2008-04-07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赣州市车船税代收工作本月起将执行新办法,新办法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免税车辆认证依据有了明确规定。新办法由财产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代征车船税,充分发挥交强险的强制参保特点,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提高我市地税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
城区日常管理归口开发区地税
新办法规定,从本月起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将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同期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我市城区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日常管理将统一归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市地税稽查局会统一实施对各级财产保险机构的税务稽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将负责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日常检查。
一般按年度计算车船税
据了解,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一般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有效期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地税部门要求,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免税要凭认定依据
办法规定,相关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这些免税车辆必须有充分的认定依据,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将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如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