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可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日期:2008-04-07
记者4月1日从人保财险平顶山市分公司获悉,《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4月1日起实施,我市的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
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需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为: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每年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年每辆240元。20座及以上的大型客车年税额为480元,10座至19座的中型客车年税额为420元,摩托车每年4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4元,三轮低速货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按自重每吨每年60元,专项作业车按自重每吨每年84元。
目前,我市共有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大地、阳光等10余家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