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4月1日起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日期:2008-04-03
从4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车船税将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这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不过市民们在缴纳车船税时,有四点是需要注意的。
一、纳税人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二、对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跨区域使用车辆也要代收代缴。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以外,对车主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保险公司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纳税人未缴纳车船税的需按日加收滞纳金。从明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四、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对新购置车辆,若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