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额大幅提高至23.54元
日期:2008-04-02
3月31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全市按城市规模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四档拟定了耕地占用税额调整方案,调整后全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3.54元(原为每平方米4.5元)。
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渝北、巴南、北碚、高新、经开为每平方米35元;江津、合川、永川、万州、涪陵、长寿为每平方米25元;黔江、双桥、万盛、南川、璧山、綦江、铜梁、潼南、大足、荣昌、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秀山为每平方米20元;武隆、梁平、城口、巫溪、石柱、酉阳、彭水为每平方米15元。
通知指出,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