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民政府:残疾个人或组织从事7项活动可免税
日期:2008-04-02
山东省人民日前发布第202号政府令,发布《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