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需提交4项材料
日期:2008-04-01
日前,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暂行办法》(苏会协[2008]19号 )。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应提交四项材料
(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
(二)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一份;
(三)参照中注协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拟任股东或合伙人为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协将不受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
根据文件要求,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的,必须由全体申请人本人凭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办理,省注协不受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对其执业情况出具意见及证明,并对出具意见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诚信档案。
因做大做强而合并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将优先办理
另外对因做大做强而合并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为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文件还指出,该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会协[2007]2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