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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地税局积极贯彻执行地方教育费附加新规定 日期:2008-03-06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征1.5%的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合并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4.5%。文件下发后,永兴县地税局积极采取三项措施,确保新政策贯彻执行。一是加强宣传解释。将省政府令在办税厅张贴,在电视台播放,使之家喻户晓;税收管理员在调查冰灾损失的同时,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精神传达到企业,辅导企业调整2月份申报数据;办税厅耐心对零星开票的纳税人做好政策解释。二是及时修改软件费率。信息专干及时将征管软件相关项目费率由3%修改为4.5%。三是迅速调整定税数据。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加班加点,将所有个体纳税人定税进行重新调整,使符合地方教育附加新政策,不影响纳税人办税。截至目前,征管软件中所有数据已修改完毕,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步入正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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