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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办房产证先过税收审核关 日期:2008-03-01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刘先生拿着购房合同、购房证明、交款收据、身份证等材料,来到石家庄市地税二分局驻市房产交易厅办公窗口缴纳印花税,结果被税务人员告知,交款收据要换成正式发票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刘先生找到开发商将收据换成了发票,地税人员认真查验后,在购房合同封面上加盖了房产交易税收审核章,并将印花税票交给刘先生。刘先生很快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产证。
如今在石家庄,房地产开发商或购房户在为一手房产权办证时,如果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就拿不到房屋产权证。2007年,全市共办理一手房交易19144起,征收入库税款309万元。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后,石家庄市地税局在市政府的协调、市房管局的配合下,进驻各房产交易大厅,现场办公,重点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由于房产交易的种类特别多,有二手房、一手房、存量房等多种情况,当时房产部门只把缴纳过营业税的二手房传递给税务机关,致使一手房和存量房存在着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另一方面,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为了偷逃税款,只给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的收据。
针对这些问题,石家庄市地税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房管部门协调,共同对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发票进行明确规定:从2007年3月开始,凡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一手房产交易,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石家庄市某单位职工集资建房200余套,以前像这种情况,只要具备有关手续,房产局就会给每个住户办理房产证。新的机制实施后,由于该单位不能提供正式的购房发票,在2007年6月办理房产证时受阻。最后,该单位到地税机关开具了发票,补缴了100多万元税款,才办好了房产证。2007年,石家庄市共有10家房地产开发商因补开发票补缴税款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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