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核销单
日期:2008-02-22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 ),标志着此前酝酿已久的福建省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数据电子化传送、审核正式得以实施。
据了解,本次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省(不含厦门)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通知同时要求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设立专人专岗,认真组织实施数据加密传输工作,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对于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情况,国税局、外汇局间应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函调或电子查询机制方式,及时核查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
据介绍,福建省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引入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对核销单电子数据采用数字签名、加密技术专线传输,进一步保证了核销单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可靠性,实现了信息的加密和认证;保证交换数据的时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提供系统日志管理,实现运行管理和监控;提供查询查复业务的无纸化消息交换;提供交换数据的备份和管理,保证信息交换的可追溯性。
推行出口收汇核销数据无纸化,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在通知下发前,福建省国税局即已开展了实施前的方案确定、操作培训、设备采购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收汇核销数据电子化传送,将改变目前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状况,使得国税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之间当日传送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成为可能。
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数据电子化传送,对全省申报出口退税企业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今后税务机关将主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将极大方便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简化的申报程序,降低了申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我省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的加快,促进我省外贸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