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07年汇算清缴 职工福利费可按照14%税前扣除
日期:2008-01-23
日前,浙江地税发文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三个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08年起职工福利费可按新办法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计征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等,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相关法规链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