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税:老板给家人买车买房 需缴纳个税
日期:2008-01-23
为加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昨天,杭州地税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征收范围、征管措施等事项。
通知规定,下列四种情况也应确认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次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权或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比例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在明确征收范围的同时,征管措施也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地税局表示,各税务分局应当将辖区内纳税户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分配及纳税情况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情况列入纳税评估范围,在评估时特别要注重对各项可能涉及征收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的审核。同时,高收入行业和改组改制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通过行业对比和同期对比等多角度比对,堵塞征管漏洞。此外,税务稽查部门也将加强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同时加强对纳税户会计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