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资集团售农药原药 可单独计税并开专用发票 日期:2008-01-16
根据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批复称,福建省农资集团销售给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原药,不属于免税货物,同意其实行单独核算计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了解,福建省农资集团进口或从农药生产企业购入的农药原药,再销售给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农药,其涉及上下两环节进口或生产的农药均应缴纳增值税,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并支持企业经营,国税局做出上述决定。 相关法规链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资集团销售农药原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1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