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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施行广西正拟定税额标准 日期:2008-01-10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目前,自治区地税局正与有关部门积极商定广西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公布并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来的规定相比,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了4倍左右。税额标准的提高,意在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2元~10元提高到10元~5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2亩以下(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6元~8元提高到8元~40元;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3元~6.5元提高到6元~30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元~5元提高到5元~25元。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广西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也将有所提高。例如,按照原来的规定,广西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占用水田每平方米征收七元,占用旱地每平方米征收五元。而新条例则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据了解,新条例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也作了一定调整。新条例取消了现行条例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地免税的规定,并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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