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25元
日期:2008-01-08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湖南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25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分别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