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08年个税申报第一人:炒股赚了243万
日期:2008-01-05
1月2日是新年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迎来了2008年“第一人”:青岛市光明总公司的董事长张先生,他同时还是“股票转让所得申报第一人”。当天上午,青岛市光明总公司的工作人员代其进行了申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2008年个税申报首日,全市自行申报个税的有近百人,接近去年同期的25倍,其中按照新规定填写股票转让所得的占到了申报人数的3成。
申报首日“光明”抢头牌
1月2日上午9时,青岛市光明总公司的王女士来到市南地税营业大厅申报个税,“我是替我们张董事长办理申报的,没想到会是岛城2008年第一个申报个税的,更没想到会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调整后第一个填写股票转让所得的!”
在征得王女士的同意后,记者在她刚刚填写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看到,张董事长2007年个人收入达1027万元,应纳税额156万元,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就达776.9万元。在今年新添加的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项中,张董事长去年的股票转让所得达到243万元。短短的10分钟,张董事长成为本市2008年首位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税的纳税人,同时也成为第一位填写股票转让所得的纳税人。
王女士告诉记者,青岛市光明总公司的经营项目比较多,其中以投资产业为主,而与他们合作的一些客户也非常重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情况,将其视为企业是否诚信的标准。因此,在2007年首次实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税时,“我们张董事长就是申报最早的纳税人之一”。王女士说,听说申报内容今年有所调整,张董事长又接到了青岛市地税局赠送的纳税拜年贺卡,所以对此更加重视,特意认真学习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并“叮嘱我们一定要及时为他缴纳”。
申报人八成不愿“露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前来主动申报的富人们不仅面对采访都显得很“羞涩”,就连填写申请表格时也显得格外谨慎。 讨论:你会主动申报个税吗?
从事律师职业的王女士告诉记者,主动申报个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按照中国人传统的处事习惯,并不喜欢露富。特别是关于个人收入这一隐私部分,都不愿提。
记者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个地税营业大厅,一共采访了32名前来申报的纳税人,结果八成纳税人不愿露富,拒绝接受采访。
解读个税自行申报
年所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年所得”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具体纳税申报表中“年所得”计算填列方法是: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