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月1日起缴纳年度车船税 不再规定纳税期限 日期:2008-01-02
日前从天津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缴纳年度车船税不再规定集中纳税期限,所有应纳税车辆一律随“交强险”缴纳车船税,凡在年度内随“交强险”缴纳车船税的均为按期纳税,跨年度缴税则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为做好今年“交强险”和车船税同步征缴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缴税,天津市地税局与本市16家保险公司正式开通代扣代缴车船税网络管理系统,全市所有需要纳税车辆信息将全部记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即可缴纳年度车船税,公历年度内任何月份缴纳车船税均为正常纳税期限,跨年度缴税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