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征管软件增设信息采集功能 须报八项资料
日期:2007-12-29
上海市国地税日前联合发文称,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源管理,决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增设部分信息采集功能。《通知》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应当报送的相关申报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八类纳税申报资料需报送
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
(二)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充数据采集表》;
(五)凡属工业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工业制造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
(六)凡属酒店(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同时填报《酒店业(餐饮、娱乐)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
(七)凡属建筑业的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建筑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
(八)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系列表:
《通知》规定,凡被各级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xx年xx月重点税源商贸企业主要商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或《xx年xx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可采用三种方式
《通知》规定,纳税人可以纸质、电子介质或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申报资料。
(一)上门纸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纸质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
(二)上门介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并利用电子介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其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电子申报信息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电子申报方式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信息。具有电子认证身份并实现电子签名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目前暂按季集中报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纸质申报资料。
采用电子申报或电子介质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上述各种申报形式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将会影响下期的正常申报。
相关法规链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7]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