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部门联合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专项检查工作
日期:2007-12-28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3号 ) 文件,大连地税局等三部门将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4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部署,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2月29日为自查阶段。这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1)各保险机构对7月12日以来签发的交强险保单逐张进行核对,重点核查购买交强险而未代收车船税的保单,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免征车船税和已在税务机关完税的车辆;对确认属实的,要进一步检查其免税备案材料或完税资料是否齐全;(2)保险机构自查有无擅自减少载客汽车的核定载客人数或载货汽车的整备质量,以降低计税依据等问题;(3)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将代收的税款解缴入库。
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20日为专项检查阶段。检查的重点为:
(1)各基层局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96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认定的免税车辆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备案资料是否齐全;(2)对整备质量明显偏低的载货汽车保单中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整备质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复印留存,并与市地税局下发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配套光盘进行比对,或将相关信息送与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以确认计税依据。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自查结束后,应于2008年3月5前将自查补税情况、自查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包括直属局)和市保监局。直属局和外县市区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保险公司的自查情况反馈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送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相关法规链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