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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召开会议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 日期:2007-12-27
广东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会议于12月20日在广州召开。会议的重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文件,贯彻全国实施新企业所得税会议精神,部署全省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遵循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在“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和“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形成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推进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广东省国税局李永恒局长和宁旭平副局长在会上对全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做出具体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二是严格规范执法,做到执行新税法不走样,政策清理不遗漏,征管工作不断档;三是加强征管,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整体有所增长;四是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新税法的能力;五是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服务,为实施新税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六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为广东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七是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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