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排气量载客车 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缴车船税
日期:2007-12-21
日前,北京地税发文称,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
文件规定,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代征场所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个人购置新车辆的,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时,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此外:
(一)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已办理车辆停驶手续的纳税人,应携带车辆停驶证明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相关法规链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7]4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