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2月前未缴车船税 按每日万分之五加征滞纳金 日期:2007-12-17
《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申报,并按规定征收车船税。
2007年8月1日之前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缴清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从明年起,车船税最迟缴纳时限为每年的6月30日,如逾期未缴纳车船税,地税部门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 |